專利按持有人所有權分為有效專利和失效專利。
有效專利:
通常所說的有效專利,是指,專利申請被授權后,仍處于有效狀態的專利。要使專利處于有效狀態,首先,該專利權還處在法定保護期限內,另外,專利權人需要按規定繳納了年費。
失效專利:
專利申請被授權后,因為已經超過法定保護期限或因為專利權人未及時繳納專利年費而喪失了專利權或被任意個人或者單位請求宣布專利無效后經專利復審委員會認定并宣布無效而喪失專利權之后,稱為失效專利。失效專利對所涉及的技術的使用不再有約束力。
專利種類:
專利的種類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規定,在我國專利法中規定有: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在香港專利法中規定有:標準專利(相當于大陸的發明專利)、短期專利(相當于大陸的實用新型專利)、 外觀設計專利;在部分發達國家中分類:發明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發明專利:
發明專利并不要求它是經過實踐證明可以直接應用于工業生產的技術成果,它可以是一項解決技術問題的方案或是一種構思,具有在工業上應用的可能性,但這也不能將這種技術方案或構思與單純地提出課題、設想相混同,因單純地課題、設想不具備工業上應用地可能性。
實用新型專利:
同發明一樣,實用新型保護的也是一個技術方案。但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范圍較窄,它只保護有一定形狀或結構的新產品,不保護方法以及沒有固定形狀的物質。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更注重實用性,其技術水平較發明而言,要低一些,多數國家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都是比較簡單的、改進性的技術發明,可以稱為“小發明”。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授予實用新型專利不需經過實質審查,手續比較簡便,費用較低,因此,關于日用品、機械、電器等方面的有形產品的小發明,比較適用于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外觀設計專利:
外觀設計與發明、實用新型有著明顯的區別,外觀設計注重的是設計人對一項產品的外觀所作出的富于藝術性、具有美感的創造,但這種具有藝術性的創造,不是單純的工藝品,它必須具有能夠為產業上所應用的實用性。
外觀設計專利實質上是保護美術思想的,而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是技術思想;雖然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與產品的形狀有關,但兩者的目的卻不相同,前者的目的在于使產品形狀產生美感,而后者的目的在于使具有形態的產品能夠解決某一技術問題。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對象,是產品的裝飾性或藝術性外表設計,這種設計可以是平面圖案,也可以是立體造型,更常見的是這二者的結合。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
判斷要滿足下列條件:
專利法規定:“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span>
能夠制造或者使用,是指發明創造能夠在工農業及其它行業的生產中大量制造,并且應用在工農業生產上和人民生活中,同時產生積極效果。這里必須指出的是,專利法并不要求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專利之前已經經過生產實踐,而是分析和推斷在工農業及其他行業的生產中可以實現。
非顯而易見性
非顯而易見的(nonobviousness):專利發明必須明顯不同于習知技藝(prior art)。所以,獲得專利的發明必須是在既有之技術或知識上有顯著的進步,而不能只是已知技術或知識的顯而易見的改良。這樣的規定是要避免發明人只針對既有產品做小部份的修改就提出專利申請。
若運用習知技藝或為熟習該類技術都能輕易完成,無論是否增加功效,均不符合專利的進步性精神;而在該專業或技術領域的人都想得到的構想,就是顯而易見的(obviousness),是不能獲得專利權的。
適度揭露性
適度揭露(adequate disclosure):為促進產業發展,國家賦予發明人獨占的利益,而發明人則需充分描述其發明的結構與運用方式,以便利他人在取得專利權人同意或專利到期之后,能夠實施此發明,或是透過專利授權實現發明或者再利用再發明。如此,一個有價值的發明能對社會、國家發展有所貢獻。